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校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升和保障科研项目实施质量,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按照计划来源、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纵向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含教育学、艺术学及军事学单列项目)等国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国家各部委、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中华医学会等省部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三)局级项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高职教育研究会等局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的非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课题/任务)负责人三级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统筹校内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合作,保障科研活动顺利开展。学校下属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不得对外签订科研项目,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具有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七条 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是学校科研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合同签订、监督、结题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科研项目的经费、信息化、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部门,应配合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做好各级各类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时间等条件,与校级管理部门共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为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负责与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发布各类纵向申报项目通知,组织申报动员及培训,组织专家对限额申报项目进行校内遴选,做好全校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报送工作。各二级单位应及时传达申报通知,据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要求,负责审核并按时提交本单位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共同申报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必须有单位之间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学校作为合作单位(非第一承担单位)参加的课题,应在协议书中明确应拨入学校科研经费的比例、时间和成果的归属。需要配套(或自筹)经费的项目,申请人须提供配套(或自筹)经费有效来源证明,报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归档。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负责通知相关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合同书的签订,并以此作为学校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科技计划统一管理,执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均须签订科技合同,明确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归属问题,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查后,由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牵头报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代表学校签订科技合同书,加盖“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章”。各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违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凡申请项目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须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申报;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项目,须经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申报;涉及高致病性病原生物操作的研究项目,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研究的项目,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应为学校科研技术人员,须与学校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并注明聘用时间。
第四章 实施与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科学严谨开展研究工作,并按照合同书要求,在产出成果(如发表研究论文、出版著作等)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人员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八条 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各二级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合同书约定的考核目标,不定期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并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和需要,强化对项目合同的审核。
(一)如果项目合同书中已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则须与合作单位签署协议。合作协议中应按照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书,进一步明确外协任务和考核指标、外拨资金及预算科目、科研成果归属和分享方案、技术和情报资料保密约定、风险责任承担和争议解决方案等条款,经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审核批准后生效。
(二)如果项目合同书中未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但部分科研任务(如分析、测试、设计、加工、制作等)确需外包的,如符合项目主管部门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的,应签订测试化验加工(外协)合同,经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审核批准生效后作为经费支岀依据,该类合同书中所涉及的经费一般作为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目支出。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按相关管理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或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外出学习或进修等)离开该项目研究 6 个月及以上者,可经所在学院(部门)同意,书面委托他人代理,由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审批。项目负责人正常工作变动调离学校工作岗位的,由项目负责人、相关二级单位及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根据项目具体管理办法进行后续处理工作。因项目负责人无法和对方协商导致科研项目委托方与学校发生纠纷,并造成学校损失或损害学校信誉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结题(验收)材料,办理经费决算结账手续。纵向项目的验收,按照有关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横向项目的验收,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要求执行。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于结题日期前 60 日,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 60 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及时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退回结余经费。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按照规定提交项目结题报告或研究成果报告等材料的,给予警示,暂缓拨付资金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主管部门审批,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项目组应在事后及时向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经审核后送档案室存档。项目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材料、立项批文、合同书、研究资料(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等)和研究成果及上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结题确认书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归属于学校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其转让按《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内容如与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管理办法有抵触,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22 年 8 月 7 日